欠税、偷税与逃税罪——切勿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2018-04-09 09:54:37 来源:华税
2935 0 0

VCG214cf626cd5.jpg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肖XX,因犯逃税罪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肖XX作为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税款计人民币587,164.5元,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83%,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肖XX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主观上没有逃税故意,只是欠税。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纳税款,且在接到税务机关催缴和处罚通知后,既未补交税款,也未申请复议等,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税的故意,最终维持原判。

二、行为分析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逃税罪,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前仍然称作偷税罪。但是,《税收征管法》没有跟上刑法修正的步伐,沿用旧称偷税。而从概念上看,偷税与逃税的行为模式并无二样,只是两部法律中表述的口径不一。

从主观心态来看,逃税是主观故意追求少缴、不缴税款的结果;而欠税虽然也产生了少缴、不缴税款的结果,但是主观方面可能为过失,或者故意以拖延纳税为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应当缴纳税款的目的。

因此,在对逃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对逃税罪定罪量刑时,应当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避免客观归罪。

在定性之后,法律法规等对欠税与逃税的制裁是不同的。

法律对于欠税较为轻缓,《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是,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而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且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除面临滞纳金之外,欠税人还将面临其他限制,例如处分财产受到限制、人身出境受到限制、欠税情况被向社会公布。

如《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另见《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逃税罪则是由逃税行为引发的刑事责任。对不同程度的逃税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力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点评

欠税与逃税,都是不可取的行为,企业、个人应当依法纳税,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逃税是更加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最终将面临刑法的制裁,因此,古语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即便是欠税,也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官网文末图片.jpg

标签: 税收筹划 税收风险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5个字以上(0/200)
服务热线:023-95105151
4月征期截止时间:20日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公司简介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常见问题
如何观看
忘记密码
商务合作
天畅旗下产品服务介绍
电话 客服热线:

023-9510515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