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教育培训中心,向学员代收报考费每人50元(这50元由本单位统一交给考试单位),请问本单位收取的报考费(每人50元)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贵司代收转付的报名费,应由考试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给学员,贵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