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地三尺,求证"增值税调整政策"20大业务实操难题!

2018-04-28 09:20:17 来源:昌尧讲税
3405 0 0

难题0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原适用税率17%与11%还有吗?

政策依据: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公告2018年第17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结合调整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资料的栏次设计,已无适用税率17%与11%(部分业务会维持一段时间,具体见本文以下内容解析)。

难题0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还能开具原适用税率17%与11%的发票吗?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由于没有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按原适用税率17%与11%开具。

难题03:增值税税率调整了,没有原适用税率17%与11%,如果要开具原适用税率17%与11%的发票,税率怎么填?

政策依据: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说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开票系统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即16%、10%、6%),如果企业发生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17%与11%的业务发票时(具体业务在本文以下内容中解析),需要进行手工选择适用税率17%或11%。

难题04:企业发生哪些业务?按原适用税率17%与11%,办理增值税纳税业务。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也就是说出现以下情形时,适用原增值税税率17%与11%:

1、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具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

2、2018年5月1日之前,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发生,2018年4月30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时;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发稿时间,对于正在施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工程已完工的部分,在2018年5月1日前由于没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否则,按调整后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难题06:2018年5月1日后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如何计算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2018年5月1日前开具的农产品销售产品,符合增值税计算抵扣规定的,仍然按原适用税率算抵扣。

难题07:2018年5月1日前购进的货物,5月1日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项目时,如何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发稿时,除政策有特殊规定外(特殊规定本文已有分析),均按调整后适用税率作进项税额转出。

难题08:正在执行的合同,2018年5月1日前后,是否适用不同的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相关规定: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公告2018年第17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虽然调整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原适用税率17%、11%的栏次,但当企业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时,在申报纳税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进行纳税申报。

难题10: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租赁服务预收款,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政策依据: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在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预收款,在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发票,属于补开发票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一般计税方法下,按11%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难题11:是不是所有企业,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都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根据公告2018年第18号文相关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本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

1、只有原来超过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50万元和80万元且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才属于本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企业范围。也就是说,以销售服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想趁这次机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的。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难题12:如果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结合公告2018年第6号文的相关规定,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具体包括:

1、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免税销售额;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4、当月(或当季)稽查查补销售额;

5、当月(或当季)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以上销售额中有实行差额纳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差额前(或减扣除项目之前)计算,偶然发生(如:企业主要为销售货物,偶尔有一次转让了房产,金额500万元)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难题14: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登记当月如何纳税?如何开票?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以这样简单理解,例如A企业2018年8月18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2018年9月1日前,还是按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开展业务与纳税(按原适用税率或调整后税率开票),也就是说,2018年9月15日前还是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税。从2018年9月从开始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难题15: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有增值税进项留抵怎么办?

政策依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财税〔2018〕33号)

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如果企业转登记前还有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转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办理抵扣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都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供在以后纳税期发生法定调整事项(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相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视情况进行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难题16: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时,如果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时,调整转登记日的当期。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下列行为,可以按原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1、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开具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

2、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时;

难题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缴销原增值税发票和更换税控设备?

政策依据: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难题19: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去代开?

政策依据: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企业在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时,已经核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按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除外)。否则,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

难题20: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因业务需要重新申请一般纳人,是否可以?

政策依据: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随时都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官网文末图片.png

标签: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5个字以上(0/200)
服务热线:023-95105151
4月征期截止时间:20日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公司简介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常见问题
如何观看
忘记密码
商务合作
天畅旗下产品服务介绍
电话 客服热线:

023-9510515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