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在税务处理上应下足“细”功夫

2022-06-09 09:39: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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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减轻了我国企业在进口协议伙伴国货物时的税收负担,对进口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海关数据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我国进口总额4.1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在享受政策红利进口货物的同时,要注意不同类型、不同方式进口货物的涉税处理细节。

要点一:区分名称接近的各项具体费用

A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从宁波北仑港进口了1台原产地为日本的高端大型机械设备。该设备按离岸价(即FOB)进行交易,货值60万美元,其从日本工厂到宁波北仑港卸货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共计5万美元,从宁波北仑港到A公司的运输费及保险费共计2万元人民币。除以上费用外,A公司还支付了未在合同中罗列的设备内置软件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2万美元和设备5年内保修费20万美元。经海关部门后续审核,A公司申报的65万美元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价格。A公司在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后,补缴了相应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实务中,对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企业普遍认为是成本费加保险费和运费(即CIF)。因此,在海关申报时,大部分企业以商业发票注明的货价及运保费为计税价格进行申报。实际工作中,情况往往复杂得多,尤其是在进口大型、高端设备时,企业往往还需支付额外的特许权使用费、佣金、保修费、维修费等。A公司在申报时,由于对政策不了解,未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保修费等计入申报的计税价格。在后续管理中,A公司因其计税价格偏低情况属实,需要向海关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高端大型设备普遍存在技术壁垒、独家经营、独家维护等情况,价格构成比较复杂,企业在进口高端大型设备并进行海关申报时,要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协议。特别要注意相关合同协议中,是否存在需按规定计入计税价格而未申报的费用。尤其是维修费、保修费,两者名称接近,但在计算计税价格时处理却不同,具体来说,维修费不需要计入计税价格,而保修费需要计入。

总体来说,准确区分各类费用是否需计入货物计税价格至关重要。若确因工作疏忽,发现少报、漏报,企业应及时、主动向海关进行披露、补报。

要点二:关注海关缴款书是不是“双抬头”

B公司委托代理进口了一批化工原材料,以用于生产企业国内销售的产品,该批货物按规定缴纳了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次月,B公司财务人员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时,发现无法查询到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信息。数月内,该财务人员多次登录平台查询,但始终没有该批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提醒,B公司该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双抬头”,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才能进行勾选、确认。

企业进口货物,通常有两种进口方式,一种是自营进口,另一种是委托代理进口。由于企业在进口货物时的进口方式不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会出现“单抬头”和“双抬头”的情况。

具体来说,自营进口的企业,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栏仅有一个企业名称,为该企业名称,即“单抬头”;而委托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单位栏有两个企业名称,分别为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名称,即“双抬头”。本案例中,B公司的该批货物是委托代理公司进口的,因此,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是代理企业,而消费使用单位为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批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会出现“双抬头”。

根据规定,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均可成为抵扣或退税主体。因此,如果是委托代理进口货物,相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究竟是推送给代理单位还是委托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主动采集,可能会出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一直无法勾选、确认的情况。

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时,采购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及时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尤其是如果取得了“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采购人员务必与财务人员做好衔接,及时将其从海关平台打印或下载的缴款书交给财务人员,并做好业务内容的提醒和衔接工作,以便财务人员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及时地进行信息的采集、勾选、确认。

要点三:进料加工业务及时申请核销

2020年初,C公司因国外客户一批定制产品需要,以进料加工的方式进口了一批保税料件,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该企业在2020年11月完成该笔货物生产及出口后,对该批保税料件的加工贸易手册进行了核销。但是,由于C公司第一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不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未在2021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20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申请。2021年5月纳税申报期,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企业存在逾期未申请进料加工核销,暂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C公司由于未及时把握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间点,导致其次月不能及时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需在完成进料加工核销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间接延迟了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到账时间。

对于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财务人员应密切关注进料加工核销截止日期,在核销截止日前,提前对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整理,查漏补缺。如果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因数据缺失、数据错误、错过核销期等原因,造成企业需要推迟出口退(免)税申报或二次核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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