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2018年第9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们最近拟写一系列文章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新个税实施有关事项。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2018年第9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2018年版)”)的决定,并予以发布。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二条明确规定了9项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分别是: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与《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相比较,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同时取消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至此,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由原来的11项,缩减为9项。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明确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终了,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要注意: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的新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有老师要问: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以后,以前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1项“其他所得”如何征税?还需要继续关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版)等政策进一步明确,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