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经营多用途卡销售业务,从发卡机构买入多用途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将多用途卡转卖给其他企业,赚取手续费(或差价),该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和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从发卡机构买入多用途卡再销售,征收范围和发票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