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商贸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某公司近几年每年春节前都会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名义给全体员工发放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金,且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全体员工在春节期间的福利显然不符合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最终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4万余元,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行为处以少扣税款50%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风险点A.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不符合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不能随便套用免税政策。
点睛1: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冒用生活补助名义发放奖金逃避扣缴义务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风险点B.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实现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目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睛2:企业帮助员工偷逃个税,轻则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案例中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名义年年给全体员工发放奖金的行为,只要税局检查很容易被查出来,轻则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切记,发放生活辅助不能滥用!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