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要求不只是薪水的提高那么简单了。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活跃企业组织氛围,纷纷在夏日组织雇员外出避暑。在满足员工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也给我们财税人员带来一个疑难点——集体避暑旅游是否能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中进行税前扣除,以及员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在满足员工的精神文化需求之后,首要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支出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相信财务朋友们都很明晰,在会计上我们是需要将员工集体避暑的支出计入到“管理费用 —— 福利费”中去;而之后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也就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样一个标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是否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呢?
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于上述项目中并未包含旅游支出,因此,公司组织的员工集体避暑行为单纯从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角度出发,并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是从组织职工集体避暑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的意义;因此,部分税务局将企业组织职工避暑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允许企业在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职工避暑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就不得税前扣除。综上,计提避暑费用支出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需要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而从员工的角度来看,既然员工享受了公司组织的免费避暑旅游,也就意味着享受了公司提供的福利。那么,这项福利性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策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从上述规定来看,免费的避暑旅游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对于享受的免费避暑旅游应该属于其他所得类。
从上述政策规定来看,享受的免费避暑旅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员工享受的避暑旅游属于一项集体福利。虽然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回答中表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税务机关也按上述原则操作。通俗点讲,员工没有参与集体用餐、没有参与集体避暑,公司也不会兑换成现金或通过其他形式补偿给员工,类似的如员工享受公司提供的空调、咖啡、饮用水等,并不需要缴纳个税。
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4)年11号文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公司组织员工进行的计提避暑旅行,不属于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产生的人员奖励这类特殊情形,员工不参加旅游,也不会获得相应的旅游补贴。那么,按照卢云巡视员针对集体福利的回答,原则上也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要特别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口径,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能够量化到个人,需要扣缴个税,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福利属于非货币性、不可分割福利,无需扣缴个税。所以,当企业遇到上述情况时,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明确情形以防止将企业放置于不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