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虚开”就是采取非常粗暴的方式进行增值税虚开行为。
这种公司打一成立就是为虚开发票而生的,它们没有任何经营实体,根本不会装模作样的去伪造与虚开配套的各种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
它们的手段十分低劣,就是成立公司或者买公司,然后领购发票,大量开票,没有进项就采取乱填申报表方式逃避增值税款,更有牛逼的,开完后直接走逃,肆无忌惮。
而做为起了心思买发票抵扣的企业来说,你的行为无疑就是给自己给自己埋下定时炸弹,而这个炸弹爆炸的时间自金三全面上线,税控系统升级之后来的越来越快,毫不夸张的说,可能你还没来得及勾选认证,税务局已经电话告诉你发票存在问题。
而就目前征管手段来看,这种暴力虚开通过乱填增值申报表手段来逃避增值税的途径基本被堵死了。
未开票栏次负数被堵死
之前,不管是国税发[2005]61号、国税发〔2005〕141号还是国税函〔2008〕1074号都是单纯的比对税款系统开票金额和申报表填写数据的逻辑关系。
1、国税发[2005]61号的时候,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国税函〔2008〕1074号的时候把国税发[2005]6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而虚开分子为了逃避大量虚开申报时候产生大量增值税,通常会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负数来人为暴力冲减销项税额,达到虚开后不缴纳增值税的申报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出台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票表税比对进行了升级。
规则统一为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这就讲未开票收入栏次也纳入了比对范围,如果未开票收入出现负数冲减,势必导致合计申报数据和开票数据出现比对异常,从而无法完成申报,或者说强行申报导致比对失败进行锁卡。
当然,这种强比对政策下,正常需要通过未开票负数来调整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和开票时间之间差异的行为也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只有纳税人通过举证方式来进行申报了。
计算抵扣栏次重点比对
我们知道,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收购发票这些通过认证、采集、开具后,数据都会自动纳入系统,系统在自动比对申报表填写的金额就比较容易。
但是有些栏次,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计算抵扣填写、通行费发票的计算抵扣填写,税务系统本身不会掌握到这些申报数据对于的企业取得发票的信息,所以,这些栏次也往往会被利用来虚假填列。
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那么,很简单,这些栏次填写的任何数据都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资料审查。
而想通过这些栏次来虚列进项税的行为也基本被堵死。
总之,小编提醒大家,在现在这种信息管税的情况下,去购买发票抵税风险真的是非常大,大到可能你无法承受之重,偷鸡不成蚀把米就是说的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