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发放购物卡避税,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8-05-07 13:52:05 来源:东方税语
2617 0 0

1、案情简介:

2014年,某市稽查局接到举报,对辖区内某行业协会实施突击检查,从财务人员电脑中发现大量的“国庆(山姆卡)发放表”、”元旦福利发放表“”、”端午福利发放表“等涉税资料,检查人员经与工资新薪金发放和个税扣税记录比对,发现该单位没有将上述福利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确凿的证据下,财务人员承认,该单位一直采取购物卡的形式发放员工的福利。为了少缴个税,该单位要求出售购物卡的大型商场开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并以此冲账。

2、处理结果:

该行业协会变相发放物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经多方收集证据,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近30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3、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该单位逢年过节以购物卡形式向员工发放的福利,实质上构成了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该由该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人为虚列大额不合理的“办公费”“劳保费”等成本费用发放员工福利的违法行为很容易被发现。

4、延伸提示:

购物卡赠送单位以外的人也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官网文末图片.jpg

标签: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5个字以上(0/200)
服务热线:023-95105151
4月征期截止时间:20日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公司简介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常见问题
如何观看
忘记密码
商务合作
天畅旗下产品服务介绍
电话 客服热线:

023-9510515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