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就存在一些企业为了所谓的省点税,大费周章,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建议企业在现行税法的框架下进行全面系统筹划节税或是避税操作,不能在违法的前提下来为个人或公司省税,不然一朝被查,企业会面临评级下降、信誉受损、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有时直接就会影响企业招投标、业务合作等)。
1、案情:
某市稽查局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表面资料齐全),但财务及人力部门负责人均不能合理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于是,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分别电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为该公司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又到人力资源公司开户行查询,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及稽查人员的耐心辅导下,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掩盖实质上通过私人账户为5名正式员工发放奖金、补助的税收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
稽查局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令补扣个人所得税1600多万元、罚款80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合计2400多万元。
3、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稽查局认定本案中该公司员工获得的奖金、补助虽然形式上比该公司直接发放“多转了几手”,但实质仍然是受雇于该公司的所得,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4、延伸提示:
提示1:该企业为员工想办法省税却额外付出了800多万元的罚款,税收违法罚款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
提示2:该企业存在虚开劳务费发票的行为,如果虚开发票计入成本费用的话则不得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提示3:该企业虚开的发票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抵扣还会涉及进项税额转出、补缴进项税额、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可能。
提示4:虚开发票不但涉及税收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