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有变化筹划要提前

2018-04-16 10:24:14 来源:每日一税(谌祖江 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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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8年了,增值税的税率调整了,纳税人的很多工作必须关注了。现将谌祖江、郑鹏两位老师发表在2018年4月13日《中国税务报》B3版的《税率有变化筹划要提前》一文与大家分享。 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7%和11%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收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指引作用,企业对新政策如能早了解,则可早应用。笔者结合案例,就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案例

       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的货物及采购的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根据2018年度财务预算,甲公司5月~12月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售成本80000万元。为简化分析,假定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并销售,在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为20%,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的影响。本案例分析企业经营中购销合同标的分别是否含增值税,按税改前后(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两种情形进行比较。

      情形一: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

       即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 按税改前政策。  

       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7000万元(100000×17%)。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16000万元(80000×20%),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80000-16000);因企业未采取劳务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故进项税额为10880万元(64000×17%)。这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17000-10880)。

      2. 按税改后政策。

       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6000万元(100000×16%)。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进项税额10240万元(64000×16%)。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5760万元(16000-10240)。

      3. 增值税变化。

       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60万元(6120-5760)。

      4. 利润变化。

       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故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在税改前后不会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了43.2万元[360×(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43.2万元。

       情形二: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

       即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 按税改前政策。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

       2. 按税改后政策。由于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在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收入和成本会发生变化。

        2018年5月~12月,按照税改前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含税价作为标的,则含税销售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17000万元[100000×(1+17%)],税改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将变为100862.07万元[117000÷(1+16%)],销项税额为16137.93万元(100862.07×16%)。发生的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6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原材料成本的含税金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74880万元[64000×(1+17%)],税改后将变为64551.72万元[74880÷(1+16%)],则发生的销售成本将变为80551.72万元(16000+64551.72),进项税额为10328.28万元(64551.72×16%)。应缴纳增值税为5809.65万元(16137.93-10328.28)。

       2. 妥善处理好过渡期交易。

        如前述案例分析,因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税改前以含增值税价格为标的签订的合同,在税改后对销售方而言获利多些,对购进方而言获利要少些。因为此次税改新政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在新政实施前,即2018年4月这个过渡期内实施的合同,如果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的采购事项,应尽量执行,避免税改后执行,导致出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且购进成本增加的不利现象出现。反之,对于销售合同,如果购进方许可,可考虑适度延后。

      3. 完善合同标的定价方式。

       为应对国家对增值税税率由三档简并至两档的政策预期变化,企业应及时修改采购制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对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

       4. 积极响应,让利于民。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最终环节的企业,可考虑通过提高产品(服务)品质、适当降低价格等方法,提高产品竞争力。

    (作者单位:江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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