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什么发票应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应如何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五、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转出后,纳税人有何救济措施?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产生的原因有两种:第一种是暴力虚开后走逃,税局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第二种是因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税局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无法与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将其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对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对第一种原因产生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受票方纳税人其实“心知肚明”,花钱买假票,现在开票方走逃了,税局通知进项转出,也只能“乖乖”地作进项转出,还要等待稽查的介入。
对第二种原因产生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受票方纳税人在进项转出后,可及时联系受票方税局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同时联系开票方纳税人(90%是联系不上的)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在开票方纳税人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局正常监管的,开票方税局应当解除其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身份,同时可解除该失控发票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受票方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六、附福建省国税12366问答2017-05-27
http://www.fj-n-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14834
某纳税人12336提问:我们的供应商,税务局后台系统显示为失控企业,我们跟他之前做的生意所有进项发票税务局说要进项转出,要我们去补税,这种事情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吗?太不讲道理了。
福建省国税12366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