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辟谣!解答关于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坊间传言和误解

2018-04-11 17:54:23 来源:中税云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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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财税32号文发布以来,引起了不亚于营改增发布时的又一次轰动,事关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32号文件中寥寥数段文字,但实际业务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 中税云科以厦门国税发布的官方宣导,结合自身的一些观点,现将涉及到的热点问题进行整理, 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问: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厦门国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查到。

 2、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厦门国税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中税云科:关于发票的认证期限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从历次新政实施来看,无论是营改增期间建筑行业老项目采用类同于营业税的简易征收方案,还是上述(2017)11号文中规定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的180日内执行等做法,都揭示出新政实施之前相关涉税事项从旧法的原则。】

3、问: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厦门国税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中税云科:发票冲红在航信开票系统里开具,按照正常流程对应原蓝字发票开具,内容及税率与蓝字发票保持一致】

4、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厦门国税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中税云科提示相关链接: 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这个12%是怎样来的呢?2017年7月1日之前企业购买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以后,将13%的税率改为了11%,并取消了13%的税率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而今17%的税率降为16%,也便将相应的13%的扣除率改为了12%。】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厦门国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厦门国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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