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例子
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1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该办公大楼的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分析如下:
1、纳税人2016年6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进项税额=1000*60%=600(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所属期2016年6月抵扣。
(1)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上表中的“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栏次。
(2)该600万元填入上表中的“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3)“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为留待第13个月抵扣的400万进项税额。
2、纳税人2017年6月对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该大楼待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40%=400(万元)
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2016年6月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所属期2017年6月,而不是2017年7月。
(1)“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系统自动带出去年留存的400万元。
(2)将该400万元填入上表中的“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变为0。
特别注意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3、不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