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企业所得税年报前必看!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八项重要新政策!

2018-02-11 10:51:30 来源:广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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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企业所得税年报前必看!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八项重要新政策!

 

 

 

会计需要在今年531日前完成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汇算清缴),在年报前必须要先看一下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和关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不看费用扣除标准,你就不会填那些纳税调整明细表了!不看新政策,你就可能错过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了!所以,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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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微利企业再扩围

201711日至201912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细化完善

1.适当扩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明确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2.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3. 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

 

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延续

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六、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

 

七、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八、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层级

标签: 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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