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借款“还了”还被“追缴”个税!

2018-10-15 23:04: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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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所得税。


 来源:原黄山地税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博皓公司借给股东870万元,在2011年末都未归还,此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上述借款应视作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睛: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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