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处理全知晓
纳税人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并不相同。
会计上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没有大的变化,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到一个必不可少的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税收上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我们就分别归纳一下,这两种财税处理吧。
一、销售使用过的有形动产的财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另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三条的规定,征收率该为3%。
举个栗子: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处理了一辆使用过的小轿车,账面原值为20万元,已经计提累计折旧12万元,账面余额为8万元。处置小轿车的过程中,小轿车的变卖收入是5万元,发生的各项处置费用是0.2万元。
1、首先将小轿车的账面余额结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
借:固定资产清理 8
累计折旧 12
贷:固定资产20
2、将变卖收入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70.87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2000 ( 注:处置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85.43
贷:营业外收入 485.43
假如该小轿车按照17%征税
应计提的销项税额=50000÷(1+17%)×17%=42735.04×17%=7264.96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264.9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000
5、计算固定资产处置损益
处置损益=50000-(80000+2970.87)=-27029.13元
或者=50000-(80000+9264.96)=-20735.04元
6、将处置损益结转到营业外收支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27029.13 (或者20735.04)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29.13
以上是处置使用过的有形动产的财税处理,下面我们接着说使用过的不动产的财税处理。
二、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
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的税收规定,主要体现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一条的第八项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税收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16年4月30 以前购进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应纳税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16年4月30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简易计税。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应纳税款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在机构所在地做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
应计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6年5月1日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在机构所在地做纳税申报。
总结为三句话: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外购的,可以差额征税,如果自建的,全额计税。
如果不动产是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可以简易计税;如果是营改增后购进的,必须一般计税。
必须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