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与收入没有相关性要求》

2018-05-09 09:22:58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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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有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的要求,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只没有这样的要求。现将进项税抵扣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一)进项税额准予的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能抵扣的规定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都是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者按“注明的买价”计算的增值税额,除了明文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外,都可抵扣。

       一句话总结:进项税额只依合规的抵扣凭证为准,没有类似企业所得税的与收入有关的“相关性”要求。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金,或者按“注明的买价”计算的增值税额,即使纳税人实际支付了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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