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协会对增值税贷款服务定义的创新
导读:意见明确: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对贷款服务的定义进行了创新,意见明确: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意见对贷款服务定义的创新:将保本纳入贷款服务的概念之中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36号文对贷款的定义,贷款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贷与他人,就是把钱借给别人,中国有句老话,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那么借钱给别人肯定是要求别人归还的。第二个要件是收取利息,顾名思义,贷款是一种有偿活动。但是在一些融资合同中,并未直接明确融资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看不出借,当然就更难看出要归还。因此140号文进一步明确,贷款服务是需要承诺保本的。
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正是因为140号文明确贷款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这就使得贷款服务的定性更加准确,贷款是需要还本付息的,因此保本成为一个重要的标志,为了强调其重要性,我们将其独立出来,视为贷款必须具备的第三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