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不管是住还是炒,房产的产权所有人需要缴纳房产税是不争的事实;那么我们如何来筹划房产税呢?又如何合理利用税法规定的“无租使用”和“免租期”的相关规定呢?
随着“十九大”的胜利闭幕,房地产的未来走势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特别是习总书记在报告中再次强调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房价的目前走势更是让人看不懂,中央一再强调要限制房子过快的涨价,但地方上的房价却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飙升。
在此大背景下,“房产税”再次被人们搬到眼前,其实早在1986年我国就已经开始征收房产税,只是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至于将来会不会为了抑制房价而全面修改房产税就不得而知了!
本文的房产税筹划是基于在招商过程中为了吸引商户而推出的“免租期”,如果稍不留意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境况。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换句话说就是:房产税就是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缴纳,但在“无租使用和免租期”这两种情况下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以例子简单解释一下:
甲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借给业务往来比较密切的企业乙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丙公司使用,当初为招商需要,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前两年期间免收租金,第三年开始正常收取租金。
那么,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一)无租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乙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甲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
(二)免租期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为了招商或者是按期获得后期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案例中丙公司在免租期的房产税应该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甲公司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免租期后还是由甲公司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税收筹划
在日常工作中,“免租期”是否纳税及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对许多企业来说并没有特别在意,更没有从企业的角度仔细深究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事实上,对企业免租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即“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这当中企业对“免租期”的涉税条件的具体适用情况也有很大的自主规划权,准确掌握并运用得当,将会降低企业税负,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那么企业该怎样提前筹划此项业务既能达到合理、合法而又能规避因企业免租期而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呢?
个人认为可从以下三点进行筹划:
(1)将其给予承租方实际的免租期间的租金优惠采取“销售折扣”的形式来处理。简单说就是:将全部租金在整个租期(含免租期)进行前低后高或者平摊等方式处理,在合同中约定好,可以考虑后付租金或者延期收取租金等方式;
(2)合理使用“无租使用”的税法条款,在与承租方和谈判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提前筹划,将租期分段进行签订合同;
(3)注意是否存在与企业有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有关联关系情况的,就需要提前准备好“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一些资料、情况证明并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出租方可以找出应对税务约谈等所谓“价格偏低”的合理、正当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