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2017-10-17 11:25:39 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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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即使款项已经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会经常发生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对于未能及时取得的有效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款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

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当年度未能及时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

 

  二、在12个月内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款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未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发票,可先按合同金额计入并计提折旧,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取得并进行调整。

 

  三、不受期限限制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标签: 有效凭证;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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