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新基建”税收优惠,注意哪些风险点

2020-07-07 14:07:50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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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浪 唐功奇 

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对“新基建”有了明确的说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新基建”主要涉及新能源、移动通信、芯片生产以及互联网等类企业,虽然国家还没有专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但众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均适用“新基建”企业。相关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主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点,笔者归纳如下: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注意的风险点: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指标(如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应达标。即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得低于相应标准(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则不得低于3%)。

二是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优惠要把握两个关键,即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获利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后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第一个年度),要享受优惠,二者缺一不可。

三是优惠政策叠加的适用,如软件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在享受减半征税时,只能适用25%税率而不能适用15%税率。

四是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的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支出按75%加计扣除;新增除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应注意的风险点:

一是应按规定,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二是税会差异调整等问题,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要准确、汇总额计算要准确,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应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甲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2020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三是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要注意,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可以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而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后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购置用于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职工福利费须按限额扣除,还有,企业用专项政府补助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并适用了不征税收入政策,但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该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要按规定调增处理。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除可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递延5年纳税优惠政策外,还可选择将投资环节产生的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注意的风险点:

一是优惠可叠加享受。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仍可就剩余应税所得,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2016年以一项原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2016年确认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元减半征税,同时,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选择按照5年分期纳税,那么2016~2020年5个纳税年度,该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计入增值税额。若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则当期不能加计抵减,可结转到以后各期继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股权激励和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投资初创技型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应注意的风险点:

一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且选择递延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一部分为股票(权),另一部分为货币,则不能递延纳税。要提醒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一方面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必须投资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关条件,否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标签: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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