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还是虚开罪与逃税罪?

2018-12-06 09:36: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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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2月,被告单位石林红杉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管理人徐高红采取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虚列主营业务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590444.68元,逃税比例为67%。

一、增值税

2015年12月,被告单位石林红杉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公司”)及其实际经营管理者徐高红通过高某2(另案处理)让贵州君顺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顺公司”)为红杉公司虚开了十份金额为910256.3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月,徐高红用该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4743.63元。

二、企业所得税

1.2015年9月,被告单位红杉公司及其实际经营管理者徐高红通过在企业记账凭证等会计账目中填写虚假购进项的方式,虚列主营业务成本814860元,该笔款项应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

2.2015年12月,被告单位红杉公司及其实际管理经营者徐高红为了用从君顺公司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通过在企业记账凭证等会计账目中填写虚假购进项的方式,虚列主营业务成本910256.37元,该笔款项应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税务部门核算,红杉公司及徐高红的前述行为致使红杉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435701.05元。

另查明,红杉公司及徐高红的上述行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曾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石国税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石国税稽罚[201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二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被告红杉公司及被告人徐高红仍未按决定书补交所逃税款和应缴纳的罚款。后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1月8日从被告红杉公司银行帐户上强制扣划了66000元的税款和9768元的滞纳金。


观点展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石林红杉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高红作为纳税单位及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列业务成本逃避应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石林红杉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徐高红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告单位石林红杉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依法应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徐高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单位石林红杉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人徐高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认罪态度较好,部分税款已追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一、被告单位石林红杉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590444.68元。

二、被告人徐高红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90444.68元。

三、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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