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到货时间、品种等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多数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往往会允许客户退货,并会全额回退货款。本文旨在比对新旧收入准则差异,以及新旧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处理差异。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
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会计处理差异:
1、新准则对收入确认更谨慎。新收入准则从头至尾特别强调“合同”,要求在“合同”确立时,明确与该项销售有关的退回条款,在确认时只对预计不会退回的部分确认收入和成本,对预计会退回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确认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而旧收入准则不要求在“合同”确立时区分退回或不退回的情况,而是在销售发生时全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当实际发生退回时再冲减当期的收入和成本。
2、新收入准则对于销售退回的处理不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销售退回采用未来适用法。直接点讲,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退回率对可能退回部分确认了负债,如果退货率有误差,则只调整未来数据,不追溯调整过去数据。
而在旧收入准则中,销售退回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追溯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还要考虑是不是汇算清缴前后,并进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税会差异及其处理: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企业在销售时根据实际销售额确增值税应纳税额以及销项税额,实际发生退货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以及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实际发生退回时再冲减退货当期的收入和成本。
使用新准时税会差异处理示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A商品销售合同,合同含税金额116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16万元),A产品销售成本8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一个月内有权退还有质量问题的A商品,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A商品的退货率为10%,在不确定性消除时,90%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发生重大转回;A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正规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生销售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合同负债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
合同资产 8
贷:库存商品 80
(3)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5(10-8)×25%
贷:所得税费用 0.5
(4)一个月退货期满,假定共支付退货金额8万元(含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6.9(8-1.1)
贷:银行存款 8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1[8÷(1+16%)×16%]
(5)调整多预提的退货金额
借:合同负债 3.1(10-6.9)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
注意:
a、此项处理虽然确认了收入,但不计提销项税。因为2018年底结转收入时预估退货已经全额计提了销项税。
b、多预计的退货费应增加退货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反之,如果少预估了退货费用,则同样调减退货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6)确认退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 5.52(80÷100×6.9)
主营业务成本 2.48(8-5.52)
贷:合同资产 8
(7)退货期满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5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0.5
使用旧准则时,税会差异处理示例:
对于当期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并不产生税会差异,所以这里不做过多介绍。重点介绍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根据上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因此时会计报表还未报出,为保证报告年度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而税法规定所有的销售退回,一律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额为0.8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2018年1月12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1)销售发生时确认收入以及成本
借:银行存款 5.8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8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贷:库存商品 3
(2)发生退回时,调整收入以及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5
应交税费——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8
贷:银行存款 5.8
借:库存商品 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3
(3)调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4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
(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0.1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16
如果销售退回的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此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两个分录与上述做法一致。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4
贷:所得税费用 0.4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万元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