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的涉税风险

2018-09-28 16:31:02 来源:中税云科
4846 0 0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是企业全部应收款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个人借款等等,也就是企业除涉及购销等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应当收回的款项。除此之外,根据最新的财会(2018)15号文规定,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中需要将“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在日常核算中,相信很多财务人员惯性的把各种往来业务(诸如:为了改善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等需要,借款给个人用于购房、购车;投资者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一些资金拆借等)“扔”到这一科目中,久而久之这一“万能”科目就会累计比较大的期末余额。不少财务人员心中就会出现一个疑惑,账上挂了这么多余额到底有哪些涉税风险,又该如何去防范与这一科目相关的涉税风险呢?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是为贷款活动,需按照“金融服务”税目下子税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提供给企业的、股东的以及员工的无息借款,需要视同取得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第三十五条: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从上述的文件我们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企业无偿提供的贷款服务,不论借款人是谁,只要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不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都需要交纳增值税。

2、员工向企业发生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的,需要按照“个人工商户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向从投资企业(不包含上述两类企业)发生的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的,需要按照“股息、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

3、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等行为,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税款的,税务机关会对相关交易进行调整。

接下来我们就其他应收款挂帐的形成原因来具体判断纳税风险及规避建议:

一、个人借款类挂账

个人借款主要分成企业给员工提供的个人借款和企业给个人股东提供的个人借款两类。

从上述整理的政策中,我们得知对于个人从企业借款购买资产的行为,一方面在增值税上无论是否有偿借款,企业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个人的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纳税的角度来讲,不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纳税负担都比较重。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企业给个人股东提供借款。上述政策中,我们得知:个人股东从企业出发生的借款在借款当年为归还的,需要区分企业的类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增值税方面无论是否有偿提供都需要缴纳。

规避方式:

1、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当年发生的借款于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次年1月1日重新借出。这种方式下增值税没有办法规避,但是个人所得税得以规避。当然这个方式的可操作性太低,员工个人或个人股东借钱购买某项资产后很难在短期内筹措到相应的资金进行归还。

2、企业积极与银行沟通,由银行提供信用额度给员工,让员工从银行处无抵押借款。这种方式下增值税由银行负担,员工需要给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但是个人所得税完全规避。

3、企业通过银行担保方式帮助个人股东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种方式下增值税由银行负担,个人股东需要给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但是个人所得税完全规避。

二、隐匿收入类挂账

“其他应收款”作为资产类科目是企业应收暂付的款项,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如果当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时,表明企业极有可能利用“其他应收款”这一科目来隐藏收入,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对于通过隐藏收入的方式来实现少交税或不交税这一目标是极为不可取的。大数据在税收征管的运用,通过比对企业的购销存状况以及资金往来的情况都可以很轻易的发现企业的类似行为,从而对存在这类操作的企业做出相应的惩罚。

三、费用支出类挂账

费用支出类的挂账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费用实际发生发票已经取得,但由于企业经营状况较差,出于代理经营者的原因而挂账;第二类为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而挂账。

第一类对于费用实际发生且取得发票,出于代理经营者等原因而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转计“其他应收款”科目。这样的处理呢,要注意收入与成本配比这一原则,在现行大数据分析广泛运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针对纳税人财务报表以及所得税申报表中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做出相应的检查,对不符合这一原则的,需要纳税人修改申报表。

第二类实际发生的费用,无法取得发票的。通常情况下在税收领域是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相信诸多企业会选择“替票入账”等方式将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列支,但是对于“替票入账”这一方式明显不合法的同时也比较容易被稽查出来,更重要的是替票入账并不能完全帮助企业列支成本,比如说通常我们容易找到的替代发票无非就是餐饮发票、住宿发票和油票。对于这些票据“替票入账”在极大的隐患,以餐饮发票为例:假如企业将餐饮发票记入业务招待费,那么按照所得税的双重扣除标准来讲,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并不多;假如想全额扣除,需要记入到会议费等项目里面去,但是会议费的列支需要一系列的证据链去支撑,反而会让企业走进一个造假的死循环。所以对于这类实际发生的费用,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采用最新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挂账

由于政策上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不少关联企业之间会利用各种内部交易实现利润转移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赋,其中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关联方借款的方式以利息的形式转移高税率企业的利润,对于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一方面税法中有相当严格的规定,诸如:权益与负债比例、利息率上限等。除此之外还要填写采集关联交易表单,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专门分析;如果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交易金额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定是要建立在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为前提而进行。

官网文末图片(新).png

标签: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5个字以上(0/200)
服务热线:023-95105151
4月征期截止时间:20日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公司简介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常见问题
如何观看
忘记密码
商务合作
天畅旗下产品服务介绍
电话 客服热线:

023-9510515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