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离退休人员收入并非全免个税!

2018-08-27 16:23:32 来源:个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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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王某是其所在领域的专家,退休前在某研究院任职,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退休后,王某被A企业聘用,任职三年间共获得工资薪金298万元。该企业误以为王某可享受退休人员工资免税政策,未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做出补征王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9.63万元的处理决定。

来源:原南京市地税局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1:王某退休后在A企业再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高级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个税。

政策点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第二条的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以及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所以,王某从A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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