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纳税人可以延期申报的八种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下列八种原因导致的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注意事项
1.适用对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2.适用行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3.适用情形: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4.办理期限: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
5.报送对象: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6.报送资料:《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负责办理延期申报核准的税务机关注意事项
1.办理机关:负责对申请的纳税人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2.核准期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3.结果反馈:必须将核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小结
虽然原因中第八条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应当满足前七条之一,其他情形一般也需要另行明确才行,不能随意滥用。当然,其中的几条已经属于是万能的条款,自然其使用效果谁用谁知道了,就不明白着告诉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