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丢失或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或作废。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办结,不再出具受理通知。 【报送资料】 《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或《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其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具有误需作废的,还需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业务流程】 补办、作废证明属非流程业务,受理后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可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2、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如需出具纸质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打印并签章后发放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