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企业须谨防的5大税务风险

2018-01-04 14:37:42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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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企业须谨防的5大税务风险

 

编者按: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以公历每年111231为一个纳税年度。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31”。再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一年年终,对于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时点,需要处理好一些特殊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华税服务经验,为企业提示5个年终需要格外关注的税务事项。

一、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对于上述文件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1)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及时取得扣除有效凭证,对于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应取得合规的发票等;(2)对于没能取得的扣除凭证,应在汇算清缴期(1月1日-531)期间补充提供给税务机关,否则不能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二、个人股东借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法律上,企业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纳税,消费,投资,发起或接受诉讼,参加社会活动等。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不能将个人资产和被投资企业资产混同,在涉及向被投资企业借款事项上,税务主管部门的上述文件虽存在一定的争议,且存在举证难等问题,但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确是年终一个需要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三、税收优惠资格期限

“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国针对绝大多数的税收优惠资格的享受已经实施了备案制,弱化前端的审批,强化中后端的监督管理。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但是,无论何种形式,一般都会设定一定的优惠期。比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的确定规则上,由于年终奖是一年劳动的报酬,因此将年终奖按照平分到每个月,以此确定适用的具体税率。 

“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对个税的监管又多了一把利器,许多实践中的做法势必面临更大的稽查风险,年底发放年终奖税务筹划更需要合规性的考量。

 

 

                                                

                                  


标签: 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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