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业务是否按照“化妆品”税目计征消费税?

2017-12-29 13:10:06 来源:浙江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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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办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业务是否按照“化妆品”税目计征消费税

答:如属于高档化妆品则需要计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文件规定,自201610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同时文件明确了,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毫升(克)或15/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因此,贵公司生产的符合上述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产品需要按照15%计征消费税,属于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产品则无需缴纳消费税。


标签: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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