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公司借款200万元,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两三年也没有归还,后来,被税务查到了,要求视为分红补个税40万。
不要小看这个风险,不仅补税,有时还会被加收滞纳金,甚至有时还会被罚款呢。现实中什么样的处理都有。你知道哪个处理是对的?哪个处理是错的吗?
我11月的文章《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对这个情况进行了分析。
该文留了几个问题,其中之一是:被查到时,如果赶在税务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书之前,及时把款还了,这个红利个税还能征吗?款还能罚吗?
当时是作为我个税网课的一个参考问题留给学员的。但现在年底了,好多会计问这个事,就说一说:如果查到后及时还款,还应不应该补税呢?
实务中,遇过到不止一个案例,有税务人员认为还是要补税。因为征税的前提是:“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纳税年终了后没有归还”,只要是当年没有还,就满足了以上两点,满足就要交税,就算后来还了也要交!因为我们的补税处理是“针对当年年度终了没有归还”。
这是错的!
一般老板一眼能看出这是错的,但往往会计却看不出来。因为会计错误地学习了错误的知识,错误地总结了错误的经验。而老板没有错误的东西先入为主。从这一点看,学错了,还真不如不学。
一位老板就曾咆哮道:我明明已经还了钱了,你也承认了,怎么还可能认为存在分红?钱都没有拿到,分什么红?还讲不讲事实?
但后来,这位老板还是被征了税。因为他虽然比会计高明点,但依然没有把借款视为分红的个税规则搞明白。
征税的依据是财税【2003】158号文,原文如下: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整理一下核心语句就是: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注意其中两个表述:
其一:“其未归还的借款”,如果已经归还的借款,就不存在被视为的可能性了。原来就这么简单!
不要认为,这个“未归还”是指借款年度内未归还。如果借款年度内未归还,但后来归还了还算是“未归还的借款”吗? 未归还的借款,表述非常清楚,就是未归还的借款。并非当时未归还的借款。只能理解为:未归还的借款。
不然,文件完全可以直接表述:“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视为分红”。因为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事实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税法,并没有所谓“一般反避税”的规定,不能把已经归还了的钱,依然视为分红。
反之,有这一句,对于最终没有归还的借款,说明股东无偿私自占用了公司的资金事实存在,因为股东往往可以控制公司,所以,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分红的行为,这是有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对“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分红,就有事实上的基础。
其二,“可视为”。是不是分红,取决于税务人员做不做出“视为”的决定。158号文并不是直接给纳税人增加纳税义务。158号文是给税务人员授权了一个核定征税的权力。“可”字说明,视不视为,还需要税务人员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职业判,如果税务人员要视为,就基于其判断产生纳税义务。
所以,在税务人员做出视为的正式决定前,都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不能认为:第一年没有还款就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了,所以现在不管你还不还,都要交。得!这还进入加收滞纳金的节奏了。
在你“视为”之前,我没有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