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必须关注的14条新政策和涉税事项

2017-12-18 12:51:54 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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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日起必须关注的14条新政策和涉税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规定:自20181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1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1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从20181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补充:自20171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1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libri">38号)规定:自20176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1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201712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标签: 2018 1月1日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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