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销售申报要注意,低额申报,高额补税!

2017-10-18 14:54:07 来源: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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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日,J市国税局对某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该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真实的交易价格远超其在地税局预缴时申报的交易价格,而该纳税人以虚假的交易价格向J市地税局预缴了增值税,并向J市国税局办理了纳税申报。现请问J市国税局有没有权利对该虚假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 号) 明确:“由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决定该项业务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 号) 规定,对于涉及信息系统改造以及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之外的事项,地税机关均应延续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负责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负责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机关税收票证,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委托代征关系,这是一种基于现实考量对征管权限的再划分和再明确。这样做,是因为地税机关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手段、成熟的管理系统及相应的大数据,暂时放在地税更有利于税收管理。

  税总函〔2016〕181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意味着,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明确规定由地税机关负责。所以上例中的J市国税局是没有权利对该纳税人的不动产申报价格进行调整,应通过国地税信息交换提醒地税局对该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动产的价格重新评估,对少报交易价格的行为进补征预缴税款和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地税局完成计税价格重新评估与预征税款后,国税局有权要求纳税人按地税评估后的不动产计税价格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补缴税款。

 

  

标签: 不动产;销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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