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 |||||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处罚地点 | 处罚时间 | ||||
违法事实 及 | |||||
罚款金额 | (大写) ¥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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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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