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个人所得税首次新增反避税条款!

2018-09-06 17:02:26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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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2018年第9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们最近拟写一系列文章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新个税实施有关事项。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首次新增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随着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反避税在个人所得税层面的立法变得迫切,为税务机关有力打击和防范海外逃税提供的法律依据。

       举个例子:中国个人税小二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税小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随着《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和CRS的实施,富人通过BVI进行海外避税将面临空前压力,税务风险剧增。《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的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必须高度关注,认真学习。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可以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

       注意: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确立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税的基本法则。

       通过中国税务居民的判定,决定哪些个人应将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务居民的判定和国际接轨,以一个纳税年度是否超过183天的离境记录为标准。

       综上所述,高净值人士需要持续关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重新审视现有涉税安排的合规性,确保新个税法下个人的整体税务的有效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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