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原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微半导体公司2014—201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立案稽查。经过检查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最终追补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3554.62元,罚款26777.31元,共计80331.93元。
来源:原深圳地税
【风险点睛】
风险点A.该公司由广州母公司出资成立,工资薪金发放及个税代扣代缴时两家公司会混杂在一起。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员工既未在本公司也未在广州母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点睛1: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将被罚款。
风险点B.该公司规模较小,在办公用品采购时由个人使用私人账户购买,然后由个人报销,公司再将款项支付给个人。经过对银行资料对比证明了企业上述说法属实,但该做法既不合规,也带来了涉税风险,稽查人员已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点睛2:税务部门提醒:业务尚处于研发阶段的孵化器类型的企业,日常账务管理比较混乱,甚至出现用员工个人账户来购买公司办公用品等情况。虽然此次案件未查明有利用个人账户进行涉税违法行为,但是存在很大涉税风险。
【结论】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员工工资发放和个税扣缴需要明确,案例中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局有权补征个税并处以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