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相继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通知”)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39号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2018年9月1日前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凭已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或按相关规定公示信息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8年9月1日后的企业集团,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全面营改增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由不征收营业税变更为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集团取消了审核登记变为了主动信息公示,企业集团可以通过信息公示来证明企业属于企业集团,争取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集团税收成本。
同时提醒纳税人也要按照相关营改增法规适用“统借统还”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