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之后,私自转款也是要坐牢的!

2018-08-17 14:16:21 来源: 非税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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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1972刑初82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8〕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原系东莞市鑫铖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铖公司;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经营者。2015年8月至9月,东莞市鑫铖鞋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乌鲁木齐亿农新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农新盛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亿农新盛公司向鑫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285470.15元,税额合计48529.93元,价税合计334000.08元。2015年12月,鑫铖公司与青海顺纺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纺依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顺纺依公司向鑫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599871.78元,税额合计101978.22元,价税合计701850.00元。鑫铖公司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实际抵扣税款共计150508.15元。

2016年2月15日,乌鲁木齐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亿农新盛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亿农新盛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4月,青海省西宁东川工业园国家税务局经过调查发现顺纺依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12日,青海省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稽查局将鑫铖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6份的情况通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6月6日,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将鑫铖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4份的情况通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5月26日、2016年7月8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先后两次将鑫铖公司少缴增值税101978.22元以及48529.93元的情况告知张某。2016年10月20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将追缴鑫铖公司增值税税款150508.15元的决定告知鑫铖公司。2016年11月1日,鑫铖公司对公账户收到东莞市旭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0万元;2016年11月1日,该账户被取现9万元;2016年11月4日,该账户转给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2万元;2016年11月5日,该账户转账给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1万元;2016年11月7日,该账户被取现8万元。后鑫铖公司对公账户余额仅为255.71元,鑫铖公司所欠税款一直未补缴。

2017年11月7日,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出入境大厅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员抓获,当场在张某身上缴获港币1万元等物品,次日张某被移交给东莞市公安局。

另查明,截止2017年11月7日,户名为张某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余额为85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被追缴欠税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某是东莞市鑫铖鞋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逃避追缴欠税,该税款应由鑫铖公司缴纳,因此鑫铖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本院已建议公诉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仍只起诉鑫铖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张某,因此本院只审理被告人张某,并按照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未缴纳的税款150508.15元由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继续追缴。

三、扣划被告人张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东莞厚街珊瑚路支行的存款(账户:62×××13)4931元,移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折抵相应数额的税款。

四、随案移送的港币1万元,移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折抵相应数额的税款。

五、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退还给被告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伍乃仁

人民陪审员方燕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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