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持续出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本文试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起始年度进行分析,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判断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第三条规定,简化备案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小结: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案例解析
四川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12月31日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颁发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自2017年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吉祥公司2017年12月31日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注明颁发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那么吉祥公司2017年度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吉祥公司2017年12月3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在2017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应报讯留存备查资料,且保存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