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不需缴纳滞纳金

2018-05-16 15:24:38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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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将关联交易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有关事项老文修订重发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或计税基础。

       一、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其销售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小结: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呢?

    因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纳税人按规定补缴税款,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三、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需加收利息

        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按日加收利息的利率为,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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