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小编,你得信国家税务总局!

2018-05-11 09:24:03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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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小编就税率调整后,5月1日之后能否开具17%、11%的发票进行了分析。具体看看下文

1、惹不起!税控升级第一天,我就开了两张17%的专用发票。

2、明确!税务总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个人都觉得完全有理有据,但是偏偏有些同志不相信,不相信也不是说他们不认可小编,关键是他们当地税务局管理员通知他们作废发票,这种情况下,小编也很无奈,你再牛逼,能牛过管理员?

你又没权利管理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我给这些朋友的回答就是,权威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和解读,其他人不管是谁都可能是错的。

还好,税务总局发声了,原文如下,标题如下,有谁再 BB,把这个链接扔给他,毫不客气!

下面原文引用国家税务总局推文:

5月1号以后不能开具17%、11%增值税发票了?错!错!错!

国家税务总局

昨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通知》,称“5月1日后只能开具16%或者10%增值税发票。如果一定要开具17%或11%发票,将抄报税比对异常,无法正常申报。税务会通知要求企业作废发票重开,对企业检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真是如此吗?小编为您梳理一下政策。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是,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将原17%、11%税率各下调了1个点。

这里的“5月1日”怎么理解呢?“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

举例说明。A企业2018年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

18号公告第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7%、11%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还是举例来说明。A企业在4月1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5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变换情景,还是以上面这个例子进行说明。5月3日,B企业突然发现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写错了(不是货物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按照17%税率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再由A企业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最后,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还真是贴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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