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注意】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2018-04-25 16:48:23 来源:李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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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的税率将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就可以互转了呢?很多税收实务工作者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明确,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注意:

      (1)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3)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4)“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纳税人一定要知道: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不是随便都可以转的。

       注意:.转登记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必须指出: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机关不能强制干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吉祥公司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任何一个月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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