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锤定音: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编者按: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的税率将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就可以互转了呢?很多税收实务工作者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进一步明确,一锤定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无条件互转。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现行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2018年5月1日以前,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 在2018年5月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再允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最新规定
1.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见,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财税〔2018〕33号文规定的是,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通俗地讲:只有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吉祥公司主要提供饲料加工业务,2018年5月1日以前,连续12个月饲料加工收入(假定也无其他收入)从未达到500万元以上,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吉祥公司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八条规定: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规定,有以下两层意思:
其一、转登记纳税人,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句话:转登记纳税人,可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其二,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句话:转登记纳税人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