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 |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项以后只填一张表

2018-04-20 09:56:03 来源:国家税务局,中税云科
2706 1 1

政 策 速 递

        从今天起,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又将拉开大幕。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简化企业涉税资料报送,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于本月10日再出“新招”。快来和yoyo小编一同了解下吧!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YOYO政 策 解 读1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3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4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具体有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申报税前扣除呢?

报废使用到期的固定资产;

报废未使用到期的固定资产;

按公允价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

按公允价销售存货损失;

正常范围内的盘亏损失;

超过正常范围的盘亏损失;

坏账损失;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损失;

投资损失;

被盗、丢失损失;

其他损失;

(部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yoyo小编会在“年报”期间

不断为大家提供各类有关申报操作的小贴士

一定要关注公众号动态哟~

会员朋友们在申报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问题

直接拨打服务专线88165656

不要犹豫、“孤军”尝试

你不是一个人

“在战斗”

官网文末图片.png

标签: 所得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5个字以上(0/200)
服务热线:023-95105151
4月征期截止时间:20日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公司简介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常见问题
如何观看
忘记密码
商务合作
天畅旗下产品服务介绍
电话 客服热线:

023-9510515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
关注天畅财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