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拿"混合销售"当"兼营"来筹划纳税,有风险啦!

2018-04-04 13:45:54 来源:马昌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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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以后,不同业务与行业,适用税率的差异比较大,很多企业在开展具体业务或签订合同时,人为的签订不同适用税率的业务,殊不知,增值税税收的缴纳不仅与行业有关,同时也与开展业务的性质有关,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拿“混合销售”当“兼营”来筹划纳税的业务,风险很大呀。


业务案例

城东建筑公司承接了一EPC项目,总包金额1亿元,其中:设计费1000万、材料采购5000万、建筑施工4000万。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因而又被称为“交钥匙工程”。

城东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设计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EPC项目合同如此签订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政策解析

一、国家层面

通过对财税[2016]36号文政策的解析得出“混合销售行为”为:

1、同一服务对象的一项销售或服务行为;2、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3、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过对财税[2016]36号文政策的解析得出“兼营销售行为”为:

1、行为针对不同客户;2、不同的服务项目;3、适用不同的税率。

也就是说,兼营与混合销售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为同一项行为、同一服务对象,如果是同一项行为且同一服务对象,则适用同一个税率。 

二、地方层面

1、《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六》问题四: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EPC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2、深圳国税口径(营改增操作指引,官网无公布,税务内部文件):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特殊政策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分析结论

通过对以上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特殊业务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混合销售、兼营销售在界定上,目前存在有不清晰的地方,至少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地域上有差异;


2、营改增后,不适用“混合销售”的特殊业务,国家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言下之意,EPC业务没有特殊政策规定,属于同一服务对象、同一行为、应适用同一个税率

标签: 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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