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的收入与税务

2018-04-13 09:22:30 来源: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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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商企业的基本类型

电商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以及线上支付的商业模式(“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参与方有:电商平台、第三方卖家、消费者、物流、线上支付等等。本文所说的电商企业,主要针对电商平台。

各类电商企业大体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平台类电商,C2C模式

即电商企业并非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的购销主体,而仅围绕促成购销交易提供各类辅助服务,如首页推介、产品或服务介绍页面的功能插件、资金结算、供需匹配等。销售货物类的如淘宝、天猫、京东的第三方卖家,28云商城等,服务业如滴滴出行、猪八戒、诸葛修车网、天联网等。

这类C2C模式的电商企业提供的是买卖双方的“撮合”服务,业务性质为中介服务、或代理服务。(“互联网+”多数采用此类模式)

2、渠道自建类电商,B2C模式

即自行建立网站并基于该网站实现销售的企业,既包括传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如京东自营,走秀网等销售货物类自营电商,也包括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的新型产品或服务,如各类视频网站,在线教育等。

3、渠道购买类电商,即第三方卖家

第三方卖家也是电商的重要参与方,并且数量众多,即通过入驻电商平台购买销售渠道并在线上实现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如京东入驻商户、淘宝卖家、入驻美团外卖的餐饮企业,入驻餐餐抢的餐饮企业等等。(此类电商的收入确认与税务问题与一般的销售方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此不做专门讨论)

4、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有进口跨境电商、出口跨境电商,参与方也包括电商平台,第三方卖家等,还涉及海关监管,其税收政策与境内电商有较大的区别,需另列专题,在此也不做专门讨论。

二、电商企业的税务处理

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公众舆论中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章纳税。尽管如此,电商市场也普遍存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

对于第三方卖家来说,通过电商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其纳税义务与传统方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对于电商企业,采用C2C,或B2C,在收入确认,纳税义务,法律义务等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

三、收入确认及纳税义务不同


如第三方卖家为服务业,其物流、资金、发票与货物类的基本相同。

2、采用B2C模式的电商企业,通过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为电商企业的营业收入。

例二:以自营销售货物的电商企业为例

销售商品向消费者收取100元,需支付给供应商70元,差额30元为电商企业的毛利。

这时,电商企业确认的收入为100元,并开具100元的销售发票给消费者。

供应商开具70元发票给电商企业,电商企业付供应商70元(电商企业的成本)

电商企业按100元确认收入,并开具相应1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按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供应商与电商企业是正常的买卖关系。供应商开具70元的销售发票开给电商企业,由电商企业付70元给供应商。

物流、资金、发票的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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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供应商为服务业,其物流、资金、发票与货物类的基本相同。

四、产品或服务质量、风险承担

1、采用C2C模式,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理论上由第三方卖家自行承提,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也需由其承提(但法律如有规定除外,如滴滴出行的法律规定承担风险的主体为电商企业,这类企业可能需参照出租车公司的税务处理)

电商企业的B2C、C2C模式类似于目前在深圳市的实体店(如华润万佳、天虹商场等)的自营、联营模式,在统一收银、收入确认、代收代付等方面基本一致。对于实体店的税收征管,在联营模式下,由深圳市国税局计划处办理税款代收代缴证书,由实体店统一向各联营卖家(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收取增值税后缴纳到国税局。

电商企业的第三方卖家,可能有公司(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如天猫只允许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入驻,由于第三方卖家在开猫的销售数据,税局要调取的话,天猫是无法拒绝的。因此第三方卖家如果不自行申报纳税的话,一旦税局动手查电商企业,补税那是肯定的。类似秋后算账的例子有,以公司的名义在二级市场从事股票交易,2009年时国税总局就从深交所、上交所直接提取交易数据,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所得税。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在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平台付给个人的款项是否需代扣代缴税款呢?按税法规定,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公司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样的,电商企业如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未取得发票或未代扣代缴税款,存在着风险。目前一些直销企业,采取的方式是,暂扣20%的税款,如个人能提供合法票据再返还。

上述的实体店对其联营个人或个体户,采取代收代缴税款政策。但互联网企业,如京东、淘宝至今未对其第三方卖家代收代缴税款,所谓“电商不征税”的认识,也有这方面的原因,虽然近年来,先后有些地方的税局对这类卖家动手征收,但都先后被叫停。原因可能有政策性导向,国务院对“互联网+”行业的重点扶持,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关系。

业务性质:提供平台服务;

向消费者收取的款项,是由平台统一提供线上支付业务,为代收代付款性质;

消费者如需发票,由第三方卖家全额开具发票,并由其自行申报纳税;

电商企业向第三方服务收取的款项如何计算,如何开具发票等。

2、B2C模式

采取B2C模式的电商企业,在与其供应商的合同中,至少需约定清楚以下事项;

是委托代销方式,还是购销业务;

供应商的结算期限方式,结算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

如果为供应商提供其他业务的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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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税务处理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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