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你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2018-04-10 09:40:26 来源:厦门国税 小陈税务 江苏、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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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正式下发之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相关问题成了近期关注和询问的热点问题。因此,yoyo财税小编以厦门国税公布的热点问题为主体整理了下列问答合集,请接收这份安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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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查到。

2、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3、2018年5月1日前在申报时按照17/11%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5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7%/11%税率申报。

4、问: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5、问:2018年5月1日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7、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 style="margin-top: 1em; margin-bottom: 1em; word-wrap: break-word;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 'Microsoft YaHei', simsun;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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