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劳务派遣形式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外聘人员是指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了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也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