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轿车转让销售给公司,还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免征增值税。